摘要
《文物保护法》中的"物"属于《物权法》上之"特别物",其理应受到《物权法》的调整。现行《文物保护法》与《物权法》相脱节,过于强调对文物的公法管制,忽视了私法手段。文物是物也是财产,有关文物的物权制度应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其财产性价值应贯穿于文物保护的整个机制。实现《文物保护法》与《物权法》的衔接,建议修订国有文物和非国有文物有关物权的保护管理制度,以私法方式突出文物的价值,达到文物公法管制与私法规制并重、保存与利用并重的目的,充分展现其历史文化价值。
出处
《求索》
CSSCI
2018年第2期140-147,共8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文化法制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5ZD03)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