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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的私法保护——以《文物保护法》与《物权法》的衔接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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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物保护法》中的"物"属于《物权法》上之"特别物",其理应受到《物权法》的调整。现行《文物保护法》与《物权法》相脱节,过于强调对文物的公法管制,忽视了私法手段。文物是物也是财产,有关文物的物权制度应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其财产性价值应贯穿于文物保护的整个机制。实现《文物保护法》与《物权法》的衔接,建议修订国有文物和非国有文物有关物权的保护管理制度,以私法方式突出文物的价值,达到文物公法管制与私法规制并重、保存与利用并重的目的,充分展现其历史文化价值。
作者 范朝霞
机构地区 中南大学
出处 《求索》 CSSCI 2018年第2期140-147,共8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文化法制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5ZD03)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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