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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资管计划的私法规制——以“宝万之争”为例 被引量:21

Regulation by Private Law on Structural Asset Management Plan——Using the "Bao-Vanke Controversy"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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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构化资管计划系借贷合同、委托合同与担保合同等多重合同关系的结合。宝能系九个资管计划构成"一对多"通道业务,若穿透地分析其嵌套设计,则其杠杆比例远超规定,其保底条款也违反了部门规章;另外,在其上一级融资体系中,民生加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资管计划存在资金池业务。这些违规行为并不能对宝能系资管计划的有效性产生根本性影响。禁售期限制仅影响合同履行,不影响合同效力。结构化资管计划能以自己名义开设账户并持有股份。宝能系与九个资管计划构成一种基于契约安排的一致行动人关系。现行法并未禁止股东转让其表决权。宝能系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与全面性上均存在重大瑕疵,但不影响资管合同效力及其表决权。
作者 叶名怡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29-45,共17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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