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1982年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制定法意义上,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有了越来越完善的宪法依据。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实践来看,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条款仍停留在纸面上,实施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就必须建立公民寻求宪法救济的途径。由韩大元等国内学者起草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规定了抽象审查性宪法解释请求权与建议权、具体审查性宪法解释请求权、公民个人请求宪法解释权,文章对这三种保护路径进行分析,并对其规定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出处
《绥化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49-52,共4页
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