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人财产所有权是一项有限的公民社会法权,而非无限的天赋自然人权。现时代以解决不公正的经济不平等为目的的税收再分配整体,并不会对私人财产所有权造成侵犯。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正是由于不当地将私人财产所有权预设为纯粹私人且绝对完全的自然权利,才导致了似乎无从解决的"私人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权利正义与以再分配方式解决经济不平等的社会平等正义之间的矛盾。并且,前者试图回到近代自然法传统中寻找证成根据的路径亦是行不通的。从格劳秀斯到休谟,均在人对物的天赋自然占有以及使用与私人财产所有权之间进行了明确区分;加之基于他们对社会性旨归的自然法与人性社会性本性的理解,私人财产所有权于其而言也并非纯粹私人性与绝对排他性的对财产的完全权利。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33-140,共8页
Study and Practice
基金
第59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2016M5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