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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发票引发的争议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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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北京市国税稽查部门在对某集团下属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存在如下问题:该公司为员工报销通讯费,但取得的发票“抬头”为个人,不是公司名称,而且员工的手机和sim卡均为个人所有,不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因此要求进行税前调整。但该公司认为此情况不应属于涉税问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企业方面的观点面对国税稽查的问题,该公司意见如下:第一,为员工报销通讯费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作者 李洋
出处 《税收征纳》 2018年第2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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