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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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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五章收单业务管理第七十二条收单银行应当明确收单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承担协调处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登记管理、机具管理、垫付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应急处置等的职责。第七十三条收单银行应当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
出处 《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 2011年第5期21-23,共3页 Wealth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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