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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行业应对消费型增值税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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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用固定资产进项税允许抵扣,但是没有公布明确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执行政策,导致有资质的正规融资租赁公司出租设备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租入设备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增加了资金成本,影响了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为促进融资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笔者提出了几种应对措施以及今后的税制改革方向,仅供参考。
出处 《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 2011年第10期16-16,14,共2页 Wealth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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