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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根本违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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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很大程度上是各国相互妥协的产物,当某些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时,公约只能放弃对其的规定。《公约》对根本违约的界定采取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这既要求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能够预见而不作为的过错,也要求客观上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我国合同法对根本违约的规定存在不足。我国应该在公约的基础上,对过合同法加以适当的修改。使得对根本违约操作性增强。这样可以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可以根据合同判断承担的风险。
作者 侯灵君
机构地区 贵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 2011年第11期291-291,共1页 Wealth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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