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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与强制之间——美国证券法对前瞻性信息披露的规定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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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信息披露的时间着眼点为标准,公司披露的信息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着眼于历史,是对既成事实的陈述,例如公司对过去财务年度的市场占有份额、销售额和利润率的陈述等;另一类着眼于未来,是对将来发展的预期,例如公司对未来经营和盈利状况的预测。
作者 廖凡
出处 《金融法苑》 2003年第3期34-39,共6页 Financial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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