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我国经济发展与人民财富积累,围绕"理财"的供应和需求不断增长。目前的理财产品、服务提供者涵盖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形形色色的理财服务又往往与各种"保底"协议(条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保本(金)"、"保息(收益)",还是"
出处
《金融法苑》
2005年第3期23-33,共11页
Financial Law Forum
基金
本研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WTO 与中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创新(项目批准号:70373012.主持人:曹凤岐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