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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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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者 李春阳 雷路
出处 《金融法苑》 2008年第1期1-11,共11页 Financial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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