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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故意致害被保险人案件之处理——以对《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之解读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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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1999年长沙市发生了一个这样的案例:1997年11月6日,投保人周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20份福禄寿养老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叶某和其弟周A。周某交纳了1078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
作者 康文义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金融法苑》 2008年第4期135-145,共11页 Financial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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