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市场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证券市场的出现追切需要法律对此作出反映,正如马克思曾说“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方式……法律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证券市场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可以从下列方面体现:第一,社会经济建设需要对证券市场进行法律调整。证券市场可以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利用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这在客观上要求以法律调整证券市场,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因为,经济事实要取得法律上的承认,必须在每一个别场合下采取法律动机的形式。”第二,法律调整是证券市场本身发展的要求。证券市场亦具有商品市场的一般弊病,如欺诈不实交易,非法投机等,将影响市场的公正有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股民信心。另外证券市场业务操作技术性强,要求以法律制度对此加以统一和确认,使之从一开始就走上法制轨道。第三,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也迫切需要对证券市场进行有序调整。自证券市场出现以来的诸多波折,使有识之士均感立法调整的必要性,我国《证券法》也呼之欲出。
出处
《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994年第4期31-33,共3页
Journal of Nanjing Higher Finan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