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京都议定书》影响的逐步扩大,发达国家节能减排压力使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二氧化碳交易方兴未艾。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包括小水利蓄能发电、风、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垃圾深埋生产沼气、钢铁厂废气废热利用、煤矿瓦斯发电、林业再造项目等)所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可作为商品出售给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附有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国家,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碳源(减排二氧化碳称碳源)、碳汇(吸收二氧化碳叫碳汇)排量交易和碳交易业务衍生收入。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开展碳交易业务作为环保新金融业务正引起各家商行的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