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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人民银行和共和国人民银行及自治省人民银行统一货币业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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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斯拉夫于1989年6月9日颁布了新的中央银行法(人民银行)。该法对南人民银行的职能、权限,它所掌握的货币政策工具,以及组织机构、隶属关系等都作了新的规定;该法强调中央银行作为发行银行和银行的银行,其主要的职能是掌握货币发行权,调节货币流通量,保持币值的稳定;该法还特别规定,人民银行在工作中直接对南联邦议会负责,使人民银行有相对独立的货币决策权。鉴于上述问题也正是我国金融学界所关注的问题,因此将该法译文在本刊登载,以供读者在研究金融法规等问题时参考。
作者 汪丽敏 王湛
出处 《金融科学》 CSSCI 1990年第2期107-114,共8页 Financi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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