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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有利于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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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2006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收回死刑核准权。这将有利于法制统一,有利于国家形象,有利于整体上限制死刑。死刑,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罚,只适用于那些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我国虽然是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但一直贯彻着“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因而,从《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时起,对死刑就从严控制,在刑事审判中把死刑核准权一直授予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在上世纪80年代初。
作者 邵剑飞
出处 《今日新疆》 2007年第2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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