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的商业银行具有决定收费标准的充分的自主决策权,因为德国政府和监管当局对银行服务收费标准并没有直接的法规政策。据了解,德国“反卡特尔局”以及在布鲁塞尔的欧盟反垄断专员具有监控并防止大企业及大银行私下搞价格操纵的职能,不允许银行之间相互达成服务费用的秘密协议。德国政府则负责控制银行之间不准有操纵价格的秘密集体行动。而在原则上,服务收费价格的制定权力给了各家银行,由银行自己根据成本和收益的情况去行使。在德国,银行和客户之间存在着契约自由的关系。银行制定服务收费标准主要视市场服务的供求关系而定。然而,如果客户发现银行服务收费有不符合“宪法”的地方,就可以向宪法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审判。
出处
《现代商业银行》
2002年第10期22-22,共1页
Modern Commercial Ban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