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3月4日.某路桥公司将承包的高速公路绿化带养护项目转包给王某负责管理的施工队.王某从本村招用李某等6名村民从事绿化带养护工作。2017年6月19日。李某在绿化带养护工作中被行驶的车辆撞伤,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救治35天.医疗费由王某全部支付。经交警认定,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出院后,李某认为自己是因工受伤,要求某路桥公司及王某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某路桥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6万元。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8年第2期39-41,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