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吴于2008年3月进入某美发店(系个体工商户)工作,从普通员工逐步提拔为店长。2015年1月,小吴与美发店经营者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协议约定:小吴一次性出资7万元购买美发店12股股份,与其他合伙人共同经营美发店;合伙期间,小吴必须在店内工作,并按管理规定享受待遇;红利按上月纯利润并结合合伙人所占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每3个月分红一次。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8年第2期47-48,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