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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案的刑法认定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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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定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案构成何种犯罪时,应首先准确界定二维码的性质。二维码只是支付行为发生作用的一个机制,二维码本身不具有财产属性,并不直接代表商户的权利。在此前提下,将新型侵财犯罪还原为传统的侵财犯罪,并在传统侵财犯罪的框架下评价符合犯罪构成要素的行为。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行为人通过隐瞒二维码被更换的欺骗行为,使顾客即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从而遭受了损害,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存在成立传统"三角诈骗"的空间。民事关系中遭受损失的人,不必然被认定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否存在交付是有效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2期12-15,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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