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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破坏”和“非法控制”行为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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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计算机软件开发人员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身存在的漏洞,故意留下"后门",在不破坏系统本身所具有的数据及程序,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技术手段植入木马程序,暗中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财物,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同时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盗窃罪,因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
作者 卢成仁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2期72-74,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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