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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维权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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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4年3月,某村村委会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出卖的形式开发该村小组集体所有的约3000平方米土地,并当场确定了该块土地的地上农作物补偿方案,刘某由于外出旅游未参加会议,其子代表其家庭领取了地上作物补偿款6000元。刘某回家后表示不同意该决定,将6000元退回村民小组被拒收。
作者 吴江霞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2期80-80,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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