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立法获得迅速发展,相关的制度设计趋于完善。但随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实践经验的不断成熟,现有的地方立法在制度设计或立法模式上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不足。因而需要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实践需要,确立新的地方立法原则,在保护范围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名城保护之列,在制度设计上要注重政府与利害关系人利益之间的协调,在立法体系上要注重地方立法资源的有效整合。
出处
《江苏城市规划》
2012年第7期26-30,共5页
Jiangsu Urban Plan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