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的接待费是企业员工十分注目的问题。财政部92年12月31日颁发9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中明确规定:企业业务接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提取的管理费用不超过年销售额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一亿元(含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出处
《管理与财富》
1996年第2期23-23,共1页
Management and Fort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