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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采用标准 消灭无标准生产——宣贯《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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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均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也就是说,判定产品质量离不开标准作为依据,企业生产不能没有标准。可见,任何企业均不得无视《产品质量法》。
作者 刘淑文
出处 《质量天地》 1999年第3期18-1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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