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民法通则》比较,《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之进步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抗辩权发生说"取代"胜诉权消灭说",实现了时效制度从规范人民与国家(法院)之间的关系向规范人民之间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回归;二是确定了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避免了理论和司法的错乱,与"抗辩权发生说"共同支撑着时效制度;三是完善了诉讼时效制度,为准确适用时效的规定提供了依据。但《民法通则》保留了诉讼时效的概念,导致诉讼时效制度成了一锅"夹生饭"。在后续民法典编纂的立法中,应当将《民法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改为"消灭时效"。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62-168,共7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1AFX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