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法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在可获信息量能够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刑事证明标准的设定应使该标准使用时仍存在的错误成本及为达到该证明标准而付出的行政成本之和最小化。而本文主要针对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可获信息量已基本确定不变的情况下,此时刑事证明标准的设定应主要考虑如何平衡两类错误成本,即对无辜者错误定罪的成本及对有罪者错误释放的成本。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死刑的证明标准、量刑阶段是否应采用比定罪阶段更高的证明标准以及适用较高证明标准的具体方法等争议问题进行分析。本文认为,我国现有相关研究尚未较为全面、系统和准确地分析影响刑事证明标准设定的因素,在解释力和说服力上存在较大不足,而法经济学的分析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不足。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69-178,共10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