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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河南职业教育发展勇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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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关于职业培训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职教社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职业培训工作”,将职教社列为职业培训工作的主体之一。自此,河南中华职业教育在开展职业教育培训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作者 刘瑞芳
出处 《人大建设》 2018年第1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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