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制度,社会就会无力界定和实现其共同利益。因此,创造政治制度的能力,就是创造公共利益的能力。”我认为这句话用来说明和赞美古希腊和古罗马似乎再合适不过了:前者开创民主的先河,后者引领法治的潮流。当古罗马人在智力不及希腊人,体力不及高卢人和日耳曼人,技术不及伊特鲁里亚人,经济不及迦太基人的“艰苦卓绝”的条件下,却能实现一种“逆袭”,创造出令世界都为之感叹的标志性的制度创新能力,即法律制度的创造能力。雪莱在表达希腊文明对西方文明的深远影响时曾说:“我们全都是希腊人。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文学、我们的宗教,根源皆在希腊。”那么,就法治思想的遗产及影响而言,罗马法的影响源远流长。
出处
《中学历史教学参考》
2018年第3期39-40,共2页
Teaching Reference of Middle School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