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是其他一切重整活动的归宿和延伸,也是能否实现重整目的的实际检验。现行立法对重整计划执行问题的规定过于简陋,难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此应当予以修正完善,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确立重整计划执行的基本原则;矫正僵化的执行主体确立机制,构建弹性化执行主体选任制度;从实体和程序上规范重整计划之变更规则;设置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上限,明确期限延长的事由、次数、时间、法律后果等事宜;细化监督者的职权职责,规定监督报告之必要记载事项,建构多层次监督体系;统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
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8年第2期161-172,共12页
Journal Of CU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