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相关裁判文书的分析表明,针对微信通信信息的电子取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提取微信通信信息的方法以拍照、截图为主,电子数据检验、鉴定等专业技术方法使用较少;第二,对相关涉案手机采取扣押措施的案件比例较低;第三,对微信通信信息的证据种类归属不清。这透露出办案人员对微信通讯记录所属证据种类的认识存在偏差、取证方法缺乏统一性和严谨性、忽视对取证过程的完整记录及其合法性的证明等问题。对此,在明确"电子数据"内涵与外延之基础上,应重视电子数据关联性的审查,围绕关联性规范电子取证行为;强化程序法治意识,在确保有效取证的同时注重对被追诉人相关权利的保障。
出处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82-84,共3页
Publishing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研究"之子课题"大数据时代下诉讼形式变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吉林省法学会2016年一般课题"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研究"研究成果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