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取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囿于"双阶理论"和传统的民/行二分合同理论,实践中出现民/行混搭、自相矛盾等困境。为此,有必要跳出"双阶理论"和民/行框架,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认定为独立于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的第三类合同。未来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时可考虑融合民事和行政元素,将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权交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构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元一体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争端解决机制。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3-14,共12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6JZD011)、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