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众筹是指通常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一大批支持者(即"公众")募集资金以支持某一项项目的活动。权益类众筹是指个人投资于一个实体(如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以期获得实体的股份或分享实体未来的利润。我国应通过修改《证券法》引入权益类众筹公开发行豁免机制,也有必要建立面向专业投资者的公开发行豁免机制,但后一机制在互联网领域里的延伸没有特殊性,称其为"私募股权众筹"易混淆视听。此外,我国也没有必要引入小额发行豁免机制,因为其与权益类众筹公开发行豁免机制重合。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47-52,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中央财经大学2016年度"青年英才"培育支持计划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