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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放弃上诉权利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的审查规则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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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或虽提起上诉又撤回上诉或按撤回上诉处理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法院对其再审申请可不予审查,直接驳回其再审申请。【基本案情】某物流公司与当事人吴某之间的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该物流公司败诉。该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该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但在开庭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内,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回上诉处理。后该物流公司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诉求。
作者 赵元松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3期38-44,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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