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七问之一:第六条“仿冒混淆”和“擅自使用”应当如何理解——仿冒混淆行为:商业标识的全覆盖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无论是在实质内容还是文字处理上,新《反法》第六条均有重大变化。对于仿冒他人商业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仿冒混淆行为(新法称其为“混淆行为”),新法第六条删除了旧法第五条第1项假冒注册商标和第4项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内容,成为禁止假冒注册商标以外的仿冒混淆行为的专条。
作者 孔祥俊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8年第6期11-12,共2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