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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仿冒混淆行为认定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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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原告海泰斯科技公司、海泰斯工程设备公司与被告普若泰克公司、百度时代网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普若泰克公司擅自将其公司字号“海泰斯”作为关键词参与百度时代网络公司的网络推广服务。在百度网站上搜索“海泰斯”时,第一个出现了含有“特固兰海泰斯”字样的链接结果,点击之后直接进入了普若泰克公司销售“特固兰”品牌机械设备的网站。
作者 陶钧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8年第6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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