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于最近发布了《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依据该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1)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2)连续两年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3)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出处
《乙醛醋酸化工》
1999年第2期6-6,共1页
Acetaldehyde Acetic Acid Chemical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