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网络公共秩序现实化治理的新常态下,网络谣言型涉众事件的弊端愈加凸显于公众视野。首先应当明确网络谣言不同于虚假信息,公共秩序不同于社会秩序,涉众性事件不同于群体性事件。从传播行为和刑法立法的精细化角度分析,目前传播学界、刑法理论学界及其立法学界常常将两者予以混淆,导致归责层面存在着网络谣言认定范围的过窄、保护法益类型化的扩大、罪名适用的交叉模糊、主观罪过的同一框定等困境。为此,有必要在传播行为的多维度解读下,革新网络谣言型涉众事件的刑法评价模式。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45-151,共7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刑法立法方法研究"(16SFB1004)
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证研究"(CLS(2017)C24)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青年课题"网络谣言型涉众事件的刑法应对研究"(2017XZQN-2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