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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商事主体无证经营食堂案件主体认定的思考——兼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相对人地位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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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5月9日,被申请人厦门市H区市场监管局到申请人福建省S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S职业学校”)位于厦门市H区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区域内有一标示“餐厅”的场所为其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现场未悬挂也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作者 肖静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8年第5期74-7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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