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我国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尤其是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生产经营的安全,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投入、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行为的规范和惩治,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进行了修改。但是修改后的条文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上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得到准确适用。因此,有必要对本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进行讨论和分析。
出处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32-36,共5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