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解释权源于宪法性法律之明确授权,本质上乃司法权的多种面相之一种。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司法解释权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僭越立法权、权力行使主体泛化、运行随意化等失范问题。在规则层面上,司法解释权之运作应坚持合法原则,遵循行使主体、运行程序和运作结果之合法;在理念层面上,司法解释权之运作应坚持谦抑原则,须转变以完美规则实现个案正义的执着理念以及对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刻板认识。基于此,《民诉法解释》第174条第2款所作"拘传原告"之规定,既有违处分原则之民诉基本法理,亦不符合法与谦抑原则之要求,应予废弃。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42-49,共8页
Study and Practice
基金
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审判程序违法的类型化处理研究”(项目编号:17BFX05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