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行为可以出现在侦查阶段。其中,认罪行为包括主动供述罪行和概括认罪,认罚行为主要是嫌疑人对未来可能受到之刑罚的自愿接受。侦查机关须详尽记录嫌疑人认罪认罚表现,并做好程序衔接工作。但是,认罪认罚行为的认定只能在后续诉讼阶段进行,且侦查阶段不适用从宽协商。侦查阶段的认罪与认罚不要求具有同步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对侦查工作产生全面影响,因此,结合侦查工作的具体方面,对主要影响加以分析与把握。
出处
《犯罪研究》
2018年第1期60-66,共7页
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