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社会公众对行政信访制度的化解纠纷功能寄予厚望,这与《信访条例》的规定相一致。然而,《信访条例》预设的化解纠纷的模式使其无法承载社会公众的厚望。当前,应当适度弱化行政信访制度的化解纠纷功能,同时,应对"信访洪峰",需要制度合力:一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使行政信访成为化解纠纷的补充机制,包括改进法制宣传方式,降低启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成本,提高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可信度,发挥新闻媒体的正确引导功能;另一方面,完善行政信访制度的内部构造,使之有能力承担政治表达和有限的化解纠纷功能,特别是可以强化行政信访工作机构的法律释明义务,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以信访接待和处理职能。唯此,行政信访制度才能与其他制度一道,共同缔造无缝隙的权利保障机制,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也才成为可能。
出处
《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
2018年第1期23-34,共12页
Research on Public Complaints and Social Contradictions & Probl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