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未成年人之问实施的严重校园欺凌行为,目前只有刑事诉讼法单章设置了未成年人诉讼程序能够适用,其他实体法的规定都较为分散,因此立法论上的应对并不能达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期盼的结果。在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时,未成年犯罪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致使民众不断地提出加重量刑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要求。但是刑罚的方法并不能根治校园欺凌行为。因此,需要在社会和法律层面采取措施去应对校园欺凌行为,在此方面可以借鉴邻国日本的做法。例如明确相关的定义,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8年第13期35-35,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