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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性骚扰,应该如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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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陈雅读者:目前,我国尚且没有规制性骚扰的专门立法,通常理解的“性骚扰”是指一种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为特征的民事侵权行为,它以不受欢迎的、以性为内容或有关的言语、行为、信息、环境等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事实上,性骚扰不仅仅以身体接触的行为方式构成,通过语言、发达手机短信等都可能构成,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8年第13期63-63,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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