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双重监督的功效饱受质疑,公司治理的"标准化"难以适合不同股权结构下的公司。本文回顾了德国、日本和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及变迁,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特点,认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应推动混合模式向选择模式转变,立法应给予上市公司治理模式选择权:对控股股东支配下的董事会的监督应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对股权分散导致的董事会失控和内部人控制,应由独立董事代为行使监督权。建立公司治理有效性信息披露制度与监管评价督导机制,促使上市公司将优化资源配置与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更好地统一起来。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39-43,共5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选择性环境规制的形成机理
识别策略及矫正机制研究(16CJY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