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院处理纠纷的程序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但现实生活中 ,因多种法律关系并存或交叉引起的纠纷大量存在。本文认为应从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兼顾法律关系属性的角度 ,考虑构建具有沟通三大诉讼桥梁作用的制度。现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不能满足解决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案件的需要 ,应作适当变通 ,此外 ,可借鉴台湾地区的有益作法 ,建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移送制度 ;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交织共存案件的不同分类 ,本文主张应分别适用移送审查制度。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3期118-122,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