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强制法》第61条在我国行政法中第一次确立了停止供给的法律责任。然而,停止供给作为行政法治实践中的一个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治实践中并不鲜见。不仅如此,行政强制法在规定停止供给的法律责任时没有对其概念、方式以及具体的法律责任形式做出规定。这使得该问题既没有得到非常好的解决,又没有形成理论上和法治上的体系和机制。基于此,本文对行政主体停止供给及法治对策进行了初步研究,希望引起学界和实务部门的重视。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206-216,共11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基金
上海市法学高原学科项目(SHZF201501)
司法部中青年课题(13SFB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