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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程序行为不宜作为复议对象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Procedural Action Is Not Suitable to Be Taken as Review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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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行政机关不予答复处理赔偿申请人的赔偿申请,国家赔偿法已经作出了制度安排,上级行政机关无需将其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不应受理相关复议申请,以避免复议和国家赔偿程序之间的混乱。
作者 谭星光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5期100-103,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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