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有无执行力进行司法审查,应当主要围绕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并且合法,二是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只有在认为公证机关出具的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存在没有准确反映当事人的合意,特别是未反映义务人具有自愿接受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拘束的情况,或是认为当事人的合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5期107-111,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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